專利審查中的第壹次行動是指第壹次實質性審查。發明專利的審查程序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後予以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五條* * *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隨時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六條發明專利的申請人在請求實質審查時,應當在申請日以前提交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在外國提出發明專利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對其申請進行審查時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請的,該申請視為撤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七條* *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其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上一篇:專利熱點下一篇:如何安裝閉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