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其專利實施,但未能在合理時間內獲得許可的。這裏有條件的單位;如資金、技術、設備、工廠、技術人員等。只有具備這些條件的單位才有資格申請實施他人的專利。首先,請求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以合理的條件許可其專利的實施。請求許可實施其專利實際上是壹種交換關系,應當遵守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和經濟法,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場上與第三方判斷是否是合理條件。最後,請求許可的單位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九條。在國家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