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但未能在合理期限內獲得許可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該單位的申請,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二)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
獲得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前壹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比,是具有重大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並且其實施依賴於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後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可以根據前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