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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細則第51條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1款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可以自願對發明專利申請提出修改意見。因此,您可以在提交實審或收到進入實審通知後的3個月內主動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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