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質審查中抵觸申請的檢索壹、基本原則在對申請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前,抵觸申請的檢索應當完成到盡可能完善的程度,即應當作到已經全面查閱了當時的檢索用專利文獻中在本申請的申請日之前提出並在其後公布的所有他人的申請。專利實質審查中抵觸申請的檢索二、申請滿十八個月公布後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的檢索通常,發明專利申請在其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公布,此後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對這種情況,審查員在發出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之前所作的檢索,應當包括抵觸申請的檢索。三、申請提前公布後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的檢索發明專利申請提前公布後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的,審查員在發出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之前,可以初步檢索抵觸申請。如果對該申請作出審查結論的日期,在從該申請的申請日起十八個月之內,審查員可視抵觸申請進入檢索用專利文獻中的情況不斷進行抵觸申請的補充檢索;如果對該申請作出審查結論的日期,在該申請的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那天或者之後,審查員應當在滿十八個月那天或者之後,在作出審查結論前,進壹步進行抵觸申請檢索。註:在申請日以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這種申請稱為抵觸申請。規定抵觸申請的目的在於避免對不同的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重復授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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