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專利的主題是否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
(三)、專利申請是否符合關於發明單壹性的要求。
(四)、如果申請人對申請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請,是否超出了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五)、在申請要求優先權的情況下,如果發現在優先權日和申請日之間其他人就同壹主題提出了另外的專利申請,或者經過檢索發現存在在此期間公開的相關對比文件,應當審查優先權要求是否成立。
(六)、根據檢索出的對比文件判斷發明專利申請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是否具有實用性。
(七)、說明書是否已對發明專利申請所要求保護的發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說明,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
(八)、權利要求是否清楚和簡要地表述了請求保護的範圍,權利要求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獨立權利要求是否包括了為解決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