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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將被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如果申請人耽誤期限是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恢復權利。恢復權利的請求應當在專利局發出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通知書的發文日起 2 個月內提出,同時應當補辦登記手續 ( 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權當年的年費,發明專利申請需要繳納維持費的,還應繳納維持費 )和繳納規定的恢復權利請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