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申請受理後有兩次主動修改的機會。壹種是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為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優先權日在三年內)。另壹種是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針對上述申請人提出的實質審查請求而發出)”後三個月內提出請求。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實質審查請求的提出決定了發明實質審查的開始時間。此外,公布的時間也決定了發明審查階段的開始,因為發明必須在實質審查之前公布。如果申請人不要求提前公布,發明專利申請將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公布。
如果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因為只有初步審查(形式審查),沒有實質審查過程,所以提出主動修改會延長審查時間。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人可以在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修改意見。
此外,主動修改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即“申請人可以修改其專利申請文件,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