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無論該申請受理以後的命運如何,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在壹定時間內(發明和實用新型在12個月內,外觀設計在6個月內),該被受理的申請可以作為該申請人另壹件後期提出的申請要求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3)該申請的申請文件從被受理之日起,可以作為申請人要求出具申請文件副本的依據。在該申請文件被按規定期限銷毀以前,申請人可以按規定的手續,要求專利局出具申請文件副本。
(4)該申請文件是申請人在後續的審查程序中進行修改的基礎。即申請人今後對專利申請的修改不得超出受理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或者超出受理的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