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2.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應當進行初步審查,符合申請要求的,應當立即公布。公布期為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
3、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經實質審查,頒發專利證書。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6月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後立即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