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權利要求10項以外會產生額外官費,因而最好寫滿10項。對此,第壹種寫法僅7項。
第三,第二種寫法可能更清楚,不過可以在表述上更簡潔,以節省權項數。例如,權2可為2a:B上設有C、D、E、F中的至少壹種,或者A上設有C、D、E、F中的至少壹種(原權5)。再如,從權順序也可調整,以避免多項引用多項的問題,1,2a,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