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但是,專利侵權訴訟時效的起點有兩種特殊情況:
1,專利侵權兩年以上的起訴往往是連續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續的。
如果專利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侵權之日起兩年內未主張權利,且侵權行為在兩年後仍在繼續,此時不能保護專利權人,顯然是不公平的。專利權人的請求權可以分為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前者是指停止侵害,而從時效制度的目的來看,這種請求權本身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後者指的是賠償損失,當然適用訴訟時效,但自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往前計算的侵權損失賠償額仍在訴訟時效內。
2.授權前使用發明技術的費用發明專利的特點之壹是授權前的臨時保護。
由於發明專利實行“預先公布和實質審查”,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內公布。此時,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全可以實施公開的發明技術,該行為在授權前不視為侵權。按照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適當的費用,這是對發明申請的臨時保護措施。訴訟時效有兩個起點:第二是專利授權日期;二是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的日期,後者為實際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