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