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專利喪失新穎性、創造性的技術文獻的;
2、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3、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4、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二、在法院審理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中,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後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中止審理,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審理的發明專利侵權案件以及經過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