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許可在壹般情況下屬於羈束裁量行為,特許屬於自由裁量行為;
(3)當因許可或特許數量有限出現競爭性申請時,許可采用的是申請在先原則,特許則多采取擇優原則;
(4)行政機關的監督力度不同,行政機關壹般不會幹預相對人許可權的行使,但相對人獲得特許後,要在主管行政機關監督下連續不斷地為公民提供良好穩定的服務,而且中止或停止營業,必須事先得到主管部門的同意;
(5)法律保障的力度不同。對獲得行政許可的事項的保障力度要強於獲得特許的事項,行政機關可以依公益判斷撤回特許事項,不受正當程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