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如果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是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已經作好了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之後提出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可以作出撤回專利決定,但申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仍要予以公布,對於申請人的撤回專利聲明在以後的專利公告上予以公告。\r\n更多關於專利提交沒有繳費能撤回嗎,進入:/ask/7dcee61615836261.html?zd查看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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