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貴公司雖然申請了專利,但在專利公布前自願撤回,因此既不是現有技術,也不是沖突申請。所以不會影響後續應用的新穎性。
該專利申請尚未公開,不能作為專利審查數據庫中的現有技術。所以,貴公司以後可以繼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