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
(壹)形式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請求書後,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包括無效宣告請求針對的專利,是否已經授權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書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否屬法定理由等。
(二)合議審查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合議組通常僅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範圍、理由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
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文件的修改僅限於權利要求書,不得擴大專利保護範圍,不得超出原始公開的範圍。
專利權人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可主動縮小專利權保護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
當事人可以選擇和解。
(三)口頭審理
當事人可以依據下述理由,請求合議組口頭審理(開庭審理):
1.當事人壹方要求同對方當面質證和辯論;
2.需要當面向合議組說明事實;
3.需要實物演示;
4.需要請出具過證言的證人作證。
(四)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分為三種類型:
1.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2.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
3.維持專利權有效。
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生效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和公告。
當事人不服無效決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