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之前,專利權人可以刪除權利要求或者權利要求中包括的技術方案。僅在下列三種情形的答復期限內,專利權人可以以合並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1)針對無效宣告請求書;
(2)針對請求人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補充的證據;
(3)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引入的請求人未提及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