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在新的申請中,如果要添加A物質,就不需要寫A物質的制備方法,因為A物質是現有技術,如果寫了,範圍就縮小了,必須按照A物質的制備方法完成才算侵權。A物質有其他制備方法怎麽辦?
我的建議是不寫在獨立權利要求中,但可以寫在從屬權利要求或說明書中。例如:例中寫道:本申請提供了制備物質A的制備方法之壹,步驟如下。。。blabla .
在詳細撰寫時,還應考慮其他問題:例如,物質A是否是可自由獲得的物質,另壹申請中的制備方法是否是現有技術中唯壹可制備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