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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先用權成立的條件?

先用權指的是,根據專利法第69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先用權的條件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正確適用先用權的的關鍵在於把握先用權成立的條件: ① 時間條件:在先使用行為必須是在該項專利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② 獨立性條件:先使用人所使用的發明創造必須是獨立完成或者合法獲得的且應與專利權人無關,以非法途徑得到的發明創造不能產生優先權。 ③ 使用性條件:先使用人必須在他人專利申請日前至少已經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準備。 ④ 使用範圍條件:先用權的制造或使用行為,只限於原有的範圍之內,不得擴大使用範圍。關於何為“原有範圍”學術界觀點還不統壹,立法上也沒有明確。2003 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會議討論稿)》的第四十七條對這個問題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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