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托財產,信托關系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這是壹封信。
信托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基於財產利益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外,其他任何可以用金錢計算價值的權利或財產權利,如財產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③信托關系中的三方利益管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受益人,處分信托財產是信托的兩個重要特征。
信托關系是多方面的,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這是信托的壹個特點。而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這也是信托的另壹個重要特征。
這種信托關系體現了五層含義:壹是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後,對信托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二是受托人完全以個人名義管理信托財產;第三,受托人必須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第四,這份遺囑是信托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