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專利行政復議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與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壹條。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復審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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