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可以主動對發明專利申請提出修改意見。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人可以在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修改意見。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修改其專利申請文件,但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