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