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十三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現備案申請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並且尚未消除的,應當撤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並向當事人發出《撤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第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有關內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以下內容:許可人、被許可人、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實施許可的種類和期限、備案日期。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後變更、註銷以及撤銷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相應登記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