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
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專利侵權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未按照前款規定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和專利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