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壹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經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就可以成立了,法律並沒有規定贈與合同必須經過公證才能生效。
專利作為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資產,同樣是財產的壹種,因此也要受到合同法關於贈與合同規定的約束。而專利贈與合同本質其實還是專利的轉讓,所以也要同時符合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合同中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當然,如果為了提高專利贈與合同的證明效力,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對合同進行公證。只是這種公證是對當事人之間簽訂贈與合同這壹行為進行證明,它並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