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可以清楚地看到,研究開發費用的具體扣除方法是:無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在按規定扣除100%的基礎上,有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扣除50%,有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扣除150%。也就是說,根據R&D費用是否資本化,有兩種方法可以增加扣除項目。稅前扣除總額不變,即65438+實際研發費用的050%。稅法允許扣除R&D費用,主要目的是鼓勵企業進行R&D,減輕企業自主開發無形資產的所得稅負擔。對於沒有無形資產的研發支出,由於計入當期損益,稅法允許當期加計扣除。對於具有無形資產的研發支出,企業采用合理的攤銷方法攤銷到當期損益,因此稅法允許在攤銷期內分期加計扣除。由此可見,企業在計算利潤時扣除的研發支出與稅法允許的研發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總是有差異的。這種差異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自動消失,也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自動回頭。因此,作者認為這種差異應該是永久性的,而不應該被認為是暫時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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