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作為壹個法律概念,來源於英文單詞“LettersPatent”,意為英國國王本人簽署的蓋有禦璽印章的專有權證書。因為這個證書的內容是國王授予的對某項技術的獨占權,同時,這個證書沒有被密封,任何人都可以打開觀看,證書中的內容是公開的。所以“專利”的本義包括兩層含義:壹是“壟斷”;二是“開放”。可見,壟斷性和開放性已經成為專利最基本的兩個特征。在中國文學中,“專利”最初指的是“獨享利益”和“獨享利益”的意思,如《周瑜王說榮中的“榮公是好專利”,《左傳》中的“女專利百試不厭”。這些古代漢語中的“專利”和現代漢語中的意義明顯不同,現在人們已經很少使用了。作為壹個法律術語,經過多年的使用和解釋,它們已經遠遠超出了最初詞源的實際意義,具有豐富的內涵。
在專利法理論中,“專利”壹詞在不同的語境中使用,具有不同的含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專利是指專利權人依法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專利”這個詞相當於“專利權”,比如“某項技術的專利”中的“專利”,就是專利權的意思。
2.專利是指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本身。其實是指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本身。
3.專利是指包含發明創造的專利文件。比如“查專利”中的專利就是指專利文獻。“專利”壹詞在第壹種意義上使用最為廣泛。很多場合用的“專利”這個詞,其實就是專利權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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