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在新的申請中,要加入物質A,就沒必要寫物質A的制備方法,因為物質A是現有技術,如果妳寫了,範圍就縮小了,那麽必須按照物質A的制備方法完成才算侵權,如果物質A還有其他制備方法呢?
我的建議是獨立權利要求中不寫,但是可以寫在從權或者說明書中,比如,實施例中寫到:本申請提供了制備物質A的其中壹種制備方法,步驟如下。。。blabla。
具體撰寫時,還要考慮另外壹些問題:比如物質A是否是隨便可取得的物質,另外壹篇申請中的制備方法是不是唯壹現有技術中唯壹能夠制備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