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適用原則用於判斷侵權,與新穎性和創造性的適用範圍不同。
壹般來說,侵權的認定只是將主權物品與涉案產品進行比較。如果涉案產品的技術特征屬於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則構成侵權(包括相同和等同的情形)。別人的產品只含有技術A、C、D,缺少技術特征B,沒有等同的技術特征,所以不存在侵權。
只有A1,C和D有相同的侵權判定。
如果把前面部分的A壹點點改成A1,B,C,D呢?落入ABCD的專利?———看A1是否等於A,如果是,則屬於保護範圍,否則不屬於。
先說專利申請的新穎性。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並且在申請日以前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這個標準好像不太符合妳的問題?妳是在問創造力嗎?
還有,在妳引用的例子中,權利要求4引用了1主權和兩個從屬權利,這兩個從屬權利也引用了同壹個主權。這種情況不應該存在。
需要補充的是,能夠申請專利並不代表妳不會侵犯用這個申請專利生產的產品。如果新專利包含了前壹專利的所有技術特征,未經前壹專利持有人許可,仍屬侵權。這在法律實踐中經常發生。
妳仍然需要理解壹些基本的概念...
還有問題要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