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正當理由延誤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未按期繳納維持費或者年費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理由請求專利局恢復權利。
法律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
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至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