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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的專利,但不是相同的產品

專利法規定了合理使用。

專利權的合理使用根據我國專利法第63條第1款的規定,在法定情況下,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而使用專利技術,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所謂“法定情形”包括:

2.第壹用戶的制造和使用。即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制造出相同的產品,使用過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經為其制造和使用做了必要的準備,僅在原範圍內不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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