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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主動撤回後再次申請

法律分析: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有權撤回專利申請。如果是申請人自行辦理撤回,則需要提交有申請人簽章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即可;如果是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撤回,除了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還需要有申請人蓋章的委托聲明。這些撤回聲明合格後,後續會收到審查員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撤回後重新申請不影響專利本身,也不需要等收到手續合格通知書就可以再次遞交,撤回後再次遞交對專利本身及申請人沒有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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