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作出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壹)在本職工作中的發明創造;
(二)執行本單位委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休、調離原單位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後1年內做出的與本人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