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轉讓的類型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是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在專利轉讓中,常見的有三種類型:普通轉讓、排他轉讓、獨家轉讓。普通轉讓屬於壹般性轉讓,即誰需要就轉讓給誰,不附帶條件,這種轉讓,收取的轉讓費最低。排他轉讓即有條件的專利轉讓,壹般指不能轉讓給第三者的主人,即該專利在轉讓以後只能專利所有人和受讓人二者持有,這種轉讓的費用高於普通轉讓,低於獨家轉讓。獨家轉讓即專利所有人將專利與專利所有權壹並轉讓的全部轉讓方式,即專利所有權轉移到方式,該方式導致專利受讓人成為持有專利的唯壹,這種轉讓方式的費用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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