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酬”是指職務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專利權人應當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即:壹是從專利權人自己實施發明創造所獲得的利潤中提取壹部分作為報酬;二是從專利權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所收取的轉讓費或者使用費中提取壹部分作為報酬。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