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描述項變更聲明。
2.轉讓合同或轉讓合同公證書。
3.關於解散代理機構的聲明。
二、專利轉讓程序
專利權也是壹種財產權。根據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都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的程序:
(1)我國個人或者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向外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家專利局批準;
(2)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方應與受讓方* *簽訂符合專利法及相關法律的書面《轉讓合同》;
(3)必須向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鑒定登記手續;
(四)應當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交《轉讓合同》和《記載事項變更聲明》,並同時繳納費用。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由國家專利局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