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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專利技術的企業所得稅

法律分析:轉讓專利技術企業所得稅規定如下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 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 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壹)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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