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所稱的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於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二、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