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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知識產權的由來?

“知識產權”壹詞,最早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後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壹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簽訂以後,該詞才逐漸為國際社會所普遍使用。

“自主知識產權”不是壹個法律概念,英文裏沒有所謂”自主知識產權“壹詞。在我國,最早來源於16大報告。

自主知識產權亦稱“自有知識產權”。壹般指與非自主知識產權相對應的,在壹國疆域範圍內由本國公民、企業法人或非法人機構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對其自主研制、開發、生產的“知識產品”(如計算機軟硬件、網絡信息產品等),及獲得許可購買他國或他人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軟件等所享有的壹種專有權利。從其權利特性看,具有主體本土化、權屬域內化、權利集成化、私權公權化的特點。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分類,分為創造類自主知識產權和標示類知識產權兩類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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