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定點采購(試行)有關事宜的通知》,采購文件中不應該標註車輛的品牌、型號,即使是服務項目也是不可以的,所以租車公司車輛采購不可以指定品牌。
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六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