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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地域管轄問題的通知

壹、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制造、使用、銷售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以及制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由該產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制造地不明時,由該產品的使用地或者銷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專利方法的,由該專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三、未經專利權人授權而許可或者委托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或受委托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或受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四、專利權***有人未經其他***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五、專利權***有人未經其他***有人同意而轉讓超過其應有份額的專利權的,由轉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受讓方明知對方越權轉讓而仍然接受,從而雙方構成***同侵權,則可由受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六、假冒他人專利尚未構成犯罪,但給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的,由假冒行為地或損害結果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有困難,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按上列各項確定地域管轄時,仍應按照我院《關於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關於案件指定管轄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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