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26號主席令第13條規定,兩個以上合作作者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有。不參與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著者。
合作作品可以單獨使用的,作者可以享有各自部分的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59號令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能單獨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全體合作作者共有,協商壹致行使;協商不能達成壹致且無正當理由的,任何壹方不得阻止對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支付著作權報酬《著作權法》第26號主席令第29條規定,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