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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商標異議是?

波蘭專利局對商標申請進行實審審查時只會審查絕對理由,相對理由只會通知商標申請人。如果在先權利人對商標提出異議,只能基於商標相對理由提出。相對理由如下:

1.享有在先權利的(包括商標或者其他人身或者財產權利的);

2.與他人就相同或近似商品已經取得在先受保護的商標權利相同或者近似的,有誤導公眾的危險,特別具有使該商標與先前的商標相聯系的風險的;

3.與他人就任意商品已經取得馳名商標權利相同或近似的,如提交的商標無合理理由且使用會給申請人帶來不公平利益,或損害在先馳名商標的獨特性或者聲譽的;

4.與申請的優先權之日之前在波蘭已為人所熟悉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如果存在誤導公眾的風險,特別具有使該商標與在先的商標相聯系的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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