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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頒布的《中華民國專利法》中,授予發明專利的期限是()。

根據中華民國專利法,發明專利的授予期限為20年。這意味著,如果壹項發明受專利保護,發明人或其繼承人可以在專利授權後的20年內享有專利權。如果20年期滿,該發明將自動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註:中華民國專利法頒布於1944,現在可能已經更新。最新的專利授權期限,建議妳查閱最新版的《中華民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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