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的現行,國家專利局第27號公告列舉了下列發明創造尚不屬於的對象: (1)各種方法,產品的用途; (2)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 (3)單純材料替換的產品,以及用不同工藝生產的同樣形狀、構造的產品; (4)不可移動的建築物; (5)僅以平面圖案設計為特征的產品,如棋、牌等; (6)由兩臺或兩臺以上的儀器或設備組成的系統,如電話網絡系統、上下水系統、采暖系統、樓房通風空調系統、數據處理系統、軋鋼機、連鑄機等; (7)單純的線路,如純電路、電路方框圖、氣動線路圖、液壓線路圖、邏輯方框圖、工作流程圖、平面配置圖以及實質上 僅具有電功能的基本電子電路產品(如放大器、觸發器等); (8)直接作用於人體的電、磁、光、聲、放射或其結合的醫療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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