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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侵權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我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者說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可見,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也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法律規定,侵權人不知道,並且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供貨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不知情的侵權人還需要承擔停止銷售該產品、提供進貨渠道協助調查偽劣產品來源的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性: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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