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發明都能產生良好的技術和社會效果。只有有效的發明才應該得到社會的獎勵,這是理所當然的。然而,如何正確、公正地評價發明創造是否能產生效果以及產生效果的程度,是我國過去壹直在努力嘗試的事情,但結果總是不盡如人意。
在專利制度下,專利權人通過自己實施專利,允許他人實施他的專利,制止他人侵權,從而獲得經濟利益。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是否有價值是由市場來決定的,專利權是否值得保留是由專利權人自己來判斷的,而不是由某些人或者某個機構以審核鑒定的形式來判斷,所以結果更加公正客觀。換句話說,專利制度的運行保證了“利益之油”可以有選擇地添加到有價值的“天才之火”中,這是專利制度的突出優點之壹。
我個人認為:
(1)申請人的個人寫作質量是否足夠高;(2)專利本身的市場價值高嗎?申請前做好市場調研,能賣出去嗎?(3)廣告做得好不好?這些問題是所有申請人都應該考慮的。可惜很多優秀的項目最後都被忽略了。